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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法律文本的分类及功能

2024年07月04日 w66利来官网

  第三节 法律文本的分类及功能

  文本类型是经过长期使用而规约化模式化的语言品,每一种文本类型都表达特定语用者的语用意图或特定文本的主要功能。法律文本作为一种文本类型自然也有其特定功能。但在探讨法律文本的功能前,有必要简要介绍法律文本的分类。

  一法律文本的分类

  对于法律文本的类型,学者间存在如下的四种分类

  一Danet的二分法

  Danet就把法律语篇视为一个连续统continuum,将书面法律文本分为两类,即冰冻体包括合同等程式化较强的法律文件和正式体包括制定法诉讼当事人或其律师就其案件所提出的权利请求及相关理由判决书等。见表54。

  表54 Danet的文本分类

  由于该分类将具有普适性和针对个人的法律文本混为一谈,故不为本书所采纳。

  二Tiersma的三分法15

  美法律语言学家Tiersma将法律文本分为下列三类

  1实施性文件Operative documents其目的是创设或调整法律关系,包括立法文件如acts,orders,statutes司法文件如pleadings,petitions判决书judgment私人法律文件如contract,will等。

  2阐述性文件Expository documents具有客观解释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包括律师给被代理人的信函letter to a client备忘录office memorandum法学著述和法学教育类材料。

  3说服性文件Persuasive documents主要律师的辩护意见。

  Tiersma认为后两种文件在性质上并非特别正式的法律语言。16该分类尽管是以文本的功能为依据,但各类的分类标准有重叠处如属于实施类的诉辩状自然与律师的辩护意见相同,即为说服性文件,故亦不为本书所采纳。

  在此,有必要厘清一个概念,即法律语言。从作者的教学实践得知,在讲授法律英语时,或学生们一般都将法律语言译为legal language或the language of the law,反之亦然。其实两者存在区别。法律语言学家们均指出,17legal language通常用于表示法律语境下各种信息交流,包括口头和书面法庭话语法律汇编法律类学术性论著;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18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而the language of the law传统上指规范性法律文本,包括法律条约条例合同和遗嘱。这类文本涵盖范围甚广,可大致分为两类文本一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如际条约议会立法以及行政性立法;二是对个人关系进行规范的文件,例如商业或保险合同雇佣合同买卖合同遗嘱等。通常而言,前一类文本较之后者更易发生表化。19可见,legal language较之the language of the law范围更广。故本书提及法律语言时均指legal language,即包括各种文本,但主要探讨的是the language of the law,即各类规范性文本。

  三Haggard的三分法20

  Haggard将法律文本分为下列三类①论述性文件discursive writing,即专著等法学著述,按其内容和风格可分为教义性doctrinal和理论性theoretical两大类。前者主要分析具体案例阐述和理论法律条文及其适用情况等;后者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一般从边缘学科的角度对法律等进行抽象的理论分析和阐述。在英美法系,这类文件乃是一种法律渊源,即说服性法律渊源persuasive legal resource。②诉讼类文件litigation writing包括诉状动议书证据开示申请等诉讼文书;以及③规范性文件normative writing即法律法规。该分类将法律法规单独划分为一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二分法

  1规范性法律文本normative language of law,多为明确的强制性的法律文件。其又分为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法规,包括制定法如议会法律act命令order先例precedent条例ordinance地方法规bylaws规定regulations指示direction行政法规decree令状warrant;惯例customs;以及司法学说judicial doctrines等,和各种具有相对效力的各类合同contract或协议agreement,以及证券securitiesinvoice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等的条款规定。

  2法学著述literature也称为法学家语言language of jurist。包括法律评论文章law review articles法学论文treaties专著monograph法官判决意见judge’s opinion等。

  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分类与我学者沈宗灵的二分法颇为相似。沈宗灵教授使用的是狭义的法律文件即不包括法学著述类,将法律文件划分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等与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文件如诉讼文书律师文书合同等。21内多数学者也为法律书面文本主要包括立法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公约章程协议合同等。22这种分类乃是从法律文本的体裁和功能的角度进行的分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而为本书所采纳。

  二法律文本的功能

  Buhler采用三分法tripartite classification,将语言的功能分为下列三类①信息功能,主要以客观事实为心,包括法律法规合同诉状的案情陈述部分。②表情功能,侧重点为信息发送者及其发送形式。语言表达功能的核心在于者或作者运用这些话语表达其思想感情,不去考虑的反应。例如法律法规文献,公认的权威人物撰写的和学术著作。③意动功能,旨在感染或说服读者并使其采取某种行动,以读者和效果为导向,如法律合同;诉状的大部分,旨在感染法官和陪审员。

  该分类并不能充分说明法律法规这种特殊类型文本的特征,如法律法规同时也可以是以受话人为心的。毕竟法律法规首先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这就意味着法律包含大量的行为规范,其指向的对象要么有义实施或不得实施某个行为或者有权利实施某个行为。因此,布勒的三分法已然为法学界的两分法bipartite classification所取代,即语言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功能regulatory和信息功能informative。前者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ve,后者是描写性的descriptive。23很多法律文本是混合型的,即有些文本同时具有信息和规范功能。Sarcevic就认为法律文本是混合型的,包括①主要是规定性的文本,如法律法规合同和条约等;②主要是描写性的但也有规定性成分的,如司法决议判决书答辩状等;③纯描写性的文本,如法律教科书,论文等。24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第一类文本。

  由于法律法规主要是规定性的文本,故不妨依据言语行为理论对文本进一步进行探讨。尽管Austin和Searle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但Habermas认为其分类有不妥当之处,进而提出了自己的分类调节类regulatives表达类expressives和述事类constatives等三类言语行为。鉴于法律言语行为和一般言语行为之间的区别,所有法律言语行为都划归调节性法律言语行为范畴。25也就是说,法律言语行为就是调节性言语行为。调节性法律文本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指导或约束人们的行为,告诉大家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以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

  因此,立法文本属于具有法律效力能带法律效果的法律言语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实现法律的规范调节作用,以便确立公民的权利与义。这种法律言语行为主要包括颁布废止修正命令要求授权允许禁止承诺判决和enact,command,repeal,entitle,amend,shall not do,may do,may not do等。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讲,这些动词及其所标示的言语行为绝大多数是指令性的包括命令授权允许禁止shall,may,也有宣告性的如颁布废止修正判决和承诺类它们主要用于条约与合同之,如承诺promise。这些言语行为在立法文本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不仅是说出或写下的话语,更主要是这些话语一经说出或写出,就已经实施了这些法律行为。

  尽管Searleden等人认为言语行为包含陈述宣告指示承诺表达等类型,但法律文本最常见的自然是指示类和承诺类法律言语行为。Hurford等人就曾指出,众所知,若没有一系列的指示类directive和承诺类commissive行为,人类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26在表现形式上,这些指示和承诺类常根据施为用意标示语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简称IFID27的有无及其强弱而分为显性和隐性法律言语行为,凸显相关的权利和义。对此,详见第八章的相关内容。

  三结

  针对特殊交际的和跨学科差异,语言学家们曾为提供了多种研究方法或理论框架,但其最为行之有效的当属体裁分析。由于语篇体裁特征约定俗成,体裁分类对功能翻译有重要意义,故有必要把文本概念文本类型和翻译目的联系在一起。而各种类型又可基于说话人的意图如威胁请求命令等而分为不同的类,言外之的illocutionary point相同,都是影响受话人,但所表达的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s却不同,Hatim和Mason在其论及翻译时采纳的就是该模式;28此外,每种文本类型都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的体裁,而一种体裁不一定只涉及一种文本类型,且其功能有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可为表情文本,商书函可为传意文本,求助信可为使役文本,同属于法律文本的法律法规表达的规范功能,而结案陈词则可能更多的是意动功能。因此,有必要对同属于特殊功能语篇的法律文本的各类型进行区别,厘清规范类和信息类法律文本之间的差异,进而利用言语行为理论,揭示法律法规这种法律文本的功能,最终为英汉法律法规的转换提供有利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支撑。下面的章节将探讨法律法规翻译的有关原则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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